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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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81/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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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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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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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文本中文 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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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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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人員編制 / 組織架構 / 軍事化人員 / 水警稽查隊 / 治安警察總部 / 治安警察廳 / 消防隊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澳門保安部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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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替換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軍事化人員之編制,並對新職程之軍事化人員使用制服及徽章之權利作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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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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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65/93/M號法令所指之澳門水警稽查隊(葡文縮寫為PMF)、澳門治安警察廳(葡文縮寫為CPSP)、澳門消防隊(葡文縮寫為CB)之軍事化人員編制,以及附於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63/91/M號訓令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葡文縮寫為ESFSM)之軍事化人員編制。
屬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7/94/M號法律所指新職程之軍事化人員,根據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二副刊第172/85/M號訓令之規定,有穿著制服之權利以及有使用本訓令第三條所述徽章之權利。
刊登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7頁的更正書(第1/95號),更正附件A表二 d)項之規定。本訓令已被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7/95/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