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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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9/9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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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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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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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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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手續費 / 對外貿易活動 / 產地來源證 / 銀行業務 / 商品;貨物 / 經濟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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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由參與出口活動之銀行機構徵收因發出產地來源證明文件之手續費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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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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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於公佈翌日生效。
本訓令被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7/2003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