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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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306/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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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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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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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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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期限;期間 / 支付;繳付 / 費用;稅率;收費 / 銷售商標 / 註冊銷售商標 / 專利證 / 工業產權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經濟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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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保護商標法規規定之行為所應繳付之費用以及徵收費用之時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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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5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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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6/95/M號法令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訓令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7/99/M號法令所廢止;該法令自《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條所指之批示在《澳門政府公報》內刊登之日起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