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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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328/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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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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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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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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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一般制度 / 民事責任 / 航空器 / 應用;使用 / 基本建設;基礎建設 / 民航 / 交通事故 / 賠償 / 航空安全 / 司法法院 / 空中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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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使用澳門民用航空基礎設施或飛越屬澳門之空氣空間之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之民事責任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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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9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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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於公佈翌日生效。
用以追究本法規所指情況下之航空事故所引致之民事責任之司法訴訟,須在事故發生日起計三年內對航空器之所有人或經營人提起。
本訓令被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04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