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366/99/M
-
公佈日期1999-10-18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2 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訓令 / 規章;條例 / 批給;特許 / 執業准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旅客運輸;乘客運輸 / 旅客;乘客 / 公共運輸 / 汽車運輸;車輛之運送 / 機動車輛 / 公路車輛 / 要件 / 動產租金;動產租賃;租賃 / 計程車(的士)、出租車 / 的士計程器 / 車輛之檢驗 / 收費;票價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違法行為 / 累犯 / 工作時間 / 專業證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上訴 / 澳門市政廳 / 行政法院(澳門) /
-
摘要核准《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
頁數第4340-4352頁
-
註記本法規於公佈三十日後生效。
廢止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副刊公佈的第6/74號立法性法規;並廢止與本法規規定相抵觸的其他法例。
本法訓被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第一組第3/2019號法律所廢止。
-
相關法規
- 第62/87/M號法令,核准批給載客租賃輕型汽車業經營特別准照,無需公開競投。
- 第17/93/M號法令,核准道路法典規章--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及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法律。
- 第214/98/M號訓令,核准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新收費表--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5/96/M號訓令。
- 第366/99/M號訓令,核准《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第2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公開競投的規定。
- 第37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由民政總署透過公開競投發出。
- 第30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一百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由民政總署透過公開競投發出。
-
已更改-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