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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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397/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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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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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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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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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調整;更新 / 疾病 / 公共衛生 / 衛生機關;衛生服務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衛生中心 / 澳門衛生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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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強制性申報疾病表──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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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8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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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於公佈翌月首日生效。
核准附於本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強制性申報疾病表。
疾病申報以附於本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表格一及表格二作出。
廢止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公佈的第5/87/M號訓令、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公佈的第196/88/M號訓令及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第39/89/M號訓令。
本訓令被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5/2008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