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uguês
LegisMac記錄
查看文本
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40/99/M
公佈日期
1999-03-01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9 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敘述詞
委任
/
司法官
/
助理總檢察長
/
共和國檢察長
/
定期委任
/
受權人
/
摘要
委任助理總檢察長及共和國檢察長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檢察官之職務。
頁數
第300頁
註記
經適應化處理
-
相關法規
第112/91號法令,將澳門地區身份認別資料系統統一,並援引向所有居民發出一強制性身份證明文件。
第17/92/M號法令,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