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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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421/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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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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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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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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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調整;更新 / 費用;稅率;收費 / 收費;票價 / 電訊 / 公共服務 / 流動電話;手提電話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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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由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流動電話服務之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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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9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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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核准附於本訓令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由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之流動電話服務之收費。廢止一九九九年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8/99/M號訓令附件中表5.0 - 流動電話服務中關於流動電話服務之收費。
本訓令已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公佈的第584/99/M號訓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