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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442/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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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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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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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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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規章;條例 / 公共服務 / 包裹 / 郵政服務 / 郵電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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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郵政包裹公共服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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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264-52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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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核准附於本訓令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郵政包裹公共服務規章》。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第一組第2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郵政包裹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六條以及中文文本第五條的標題。
(第2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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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88/99/M號法令,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441/99/M號訓令,核准《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2/99/M號訓令,核准《郵政包裹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3/99/M號訓令,核准《郵政托收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4/99/M號訓令,核准《郵資憑證規章》。
- 第445/99/M號訓令,核准《郵政匯票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6/99/M號訓令,核准《電子信函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7/99/M號訓令,核准《免付回郵郵資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8/99/M號訓令,核准《特快專遞(EMS)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9/99/M號訓令,核准《郵箱規章》。
- 第450/99/M號訓令,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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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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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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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