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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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49/9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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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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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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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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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新聞記者 / 社會傳播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新聞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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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社會傳播從業員之認別卡之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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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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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修改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公佈的第133/93/M號訓令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本訓令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所默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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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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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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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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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