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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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52/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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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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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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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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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期限;期間 / 修改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摩托車;電單車 / 道路法典規章 / 規章;條例 / 道路法典(路政章程) / 澳門市政廳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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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輕型汽車,輕型電單車及重型電單車強制性受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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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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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後翌日開始生效。
關於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以澳門市政廳通告形式刊登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二組第825至834頁(其他類 49/94號)。
本訓令被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4/2016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