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522/99/M
-
公佈日期1999-12-13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訓令 / 民事登記手續費表 / 物業登記手續費表 / 商業登記手續費表 / 公證手續費表 / 手續費表 / 民事登記 / 物業登記 / 商業登記 / 登記與公證 / 民事登記法典 / 物業登記法典 / 商業登記法典 / 公證法典 /
-
摘要核准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
-
頁數第8004-8021頁
-
註記核准附於本訓令公佈之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該等手續費表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附於本訓令之手續費表中所定之手續費,適用於在本訓令開始生效之日以前已提出申請之行為。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6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商業登記手續費表第二條和第十二條。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9/2020號行政命令取代商業登記手續費表。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89/2024號行政命令廢止第522/99/M號訓令及其核准的《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第69/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9/2020號行政命令。
(第89/2024號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但附件一所載的《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第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方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