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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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546/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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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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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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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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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協約 ;公約 / 國際海事組織 / 航海 / 澳門港務廳 / 澳門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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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指定澳門港務局作為有權限當局,以履行源自國際海事組織公約之在澳門執行有關公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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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036-80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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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被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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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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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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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