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94/88/M
  • 公佈日期
    1988-05-3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2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訓令 / 膠卷縮微攝影 / 期限;期間 / 文獻保存 / 行政文件 / 文件 / 膠卷縮微攝影 / 文書處理及存檔 / 財政司 /
  • 摘要
    訂定保持財政司檔案室文件的規則。
  • 頁數
    第2039-2040頁
  • 註記
    本法規的中文電子版由法務局提供,其內容並未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屬非正式文本,僅供參考。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1/2019號行政命令廢止本訓令中,有關一般行政檔案的保存期及最終用途的規定;該訓令涉及各機構或部門在特定活動和職責範圍內所制定檔案的保存期及最終用途的規定維持有效。
    本訓令被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2023號法律所廢止。
    (在第3/2023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檔案保存期限表生效前,該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至(十三)項所指的法規繼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