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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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94/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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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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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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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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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調整;更新 / 法律制度 / 勞工法例 / 社會保障 / 疾病援助 / 賠償 / 術語學;專門用語 / 工作意外 / 列表 / 特徵;特性 / 侵害 / 職業病 / 社會保險 / 收費;票價 / 基金;資金 / 罰款;罰金 / 稽查;監督;監察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社會保障基金 / 勞工暨就業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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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規定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作出之彌補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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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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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更新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以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本訓令被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7期第一組第48/2006號行政命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