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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96/90/M
  • 公佈日期
    1990-04-3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8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訓令 / 正常工作時間;時段 / 工作時間 / 金錢補償 / 超時工作 / 增補性報酬 / 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 治安警察廳 / 水警稽查隊 / 消防隊 / 澳門保安部隊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 摘要
    關於訂定澳門保安部隊消防隊隊員每週工作為四十五小時事宜。
  • 頁數
    第1564頁
  • 註記
    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1722頁。
    按照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和消防隊隊員每週工作為四十五小時及訂定相應補充報酬。
    本訓令被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3/2005號行政命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