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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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更正 (REC) 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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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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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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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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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更正;更改 / 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 / 委員;理事 / 精神健康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精神健康;精神衛生 / 組成 / 司法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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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更正第36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九)項的中文文本。(委任精神衛生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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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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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更正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二組的第36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九)項的中文文本不正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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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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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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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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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