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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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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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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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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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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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運作 / 體育活動 / 體育運動 / 體育設施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體育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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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體育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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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7-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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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第12/94/M號法令及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第22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第21/97/M號法令。
根據本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一款十五項的規定,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澳門國際射擊中心、保齡球中心和網球學校撥予體育發展局。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70/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替代第十九條所指人員編制。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