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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2007
  • 公佈日期
    2007-01-0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諮詢機關 / 經濟發展 / 經濟政策 / 人力資源 / 職責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代表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委任 / 運作 / 出席費 / 行政-技術輔助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廢止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 摘要
    設立經濟發展委員會。
  • 頁數
    第4-9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1/2001號行政法規及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8/2002號行政法規。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二組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根據本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經濟利益團體。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以及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4/2015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十三條。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23/202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影響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的行政長官批示繼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