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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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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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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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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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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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規章;條例 / 永久性居民 / 居民 / 香港 / 旅行證件 / 費用;稅率;收費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身份證明局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更正;更改 /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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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定《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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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5-2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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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旅遊證的印件及個人資料頁的格式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份的附件內。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94頁內的更正書(第3/2000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3/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十一條。
本法規被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三條及第二十條。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05號行政法規的附件替代本法規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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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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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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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