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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1/2024
  • 公佈日期
    2024-03-2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3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章程;通則 / 澳門旅遊大學 / 大學 / 旅遊 / 高等教育機構 / 高等教育;大專 / 職責 / 大學學位 / 學士 / 碩士學位 / 博士學位 / 獎狀;名譽榮銜;榮譽稱號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織架構 / 大學校董會 / 教學委員會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委員;理事 / 代表 / 運作 / 委任 / 報酬 / 出席費 / 校長 / 副校長 / 基本學術單位 / 獨立學術單位 / 實習 / 財政制度 / 財產制度 / 人員之轉入 / 相等;相同;同等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副局長;副司長;副主任;副院長 / 負擔 / 費用;稅率;收費 / 規定 / 調整;更新 / 代替 / 廢止 / 澳門旅遊學院 /
  • 摘要
    澳門旅遊大學章程。
  • 頁數
    第858-884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47/2023號行政命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載者取代。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原澳門旅遊學院訂定的學費、各項費用、手續費、設施及設備的使用收費,以及一切內部規範和規章制度繼續適用,直至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重新訂定或核准為止。
    對“澳門旅遊學院”及“澳門旅遊學院院長”的提述分別視為對“澳門旅遊大學”及“澳門旅遊大學校長”的提述。
    對“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的提述視為對“澳門旅遊大學副校長”的提述。
    對“酒店管理學校”及“酒店管理學校校長”的提述分別視為對“創新款待管理學院”及“創新款待管理學院院長”的提述。
    對“旅遊管理學校”及“旅遊管理學校校長”的提述分別視為對“創意旅遊與智慧科技學院”及“創意旅遊與智慧科技學院院長”的提述。
    對“持續教育學校”及“持續教育學校校長”的提述分別視為對“管理及專業發展學院”及“管理及專業發展學院院長”的提述。
    對“旅遊研究中心”及“旅遊研究中心主任”的提述分別視為對“國際旅遊與款待研究中心”及“國際旅遊與款待研究中心主任”的提述。
    對“教與學優化中心”及“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的提述分別視為對“教育質素管理中心”及“教育質素管理中心主任”的提述。
    對“教學酒店”及“教學酒店總經理”的提述分別視為對“住宿實習處”及“住宿總監”的提述。
    對“教學餐廳”及“教學餐廳總經理”的提述分別視為對“餐飲實習處”及“餐飲總監”的提述。
    第4/2024號法律公佈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內。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34/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由澳門旅遊大學授予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的證書式樣。
    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84/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由澳門旅遊大學授予的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的證書式樣。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第15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澳門旅遊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