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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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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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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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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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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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檢察長辦公室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運作 / 檢察長(澳門特區檢察院) / 司法文員 / 司法文員職程 / 法院辦事處 / 人事調動;人員的調任 / 負擔 / 本身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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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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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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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行政法規未載明事項,由司級辦公室和有關公職法律補充適用。
現職第7/97/M號法律、第52/97/M號法令和第53/97/M號法令所指檢察院辦事處的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維持其原工作崗位,自本行政法規公布後九十日內轉入檢察長辦公室,但不礙其在該期間內向檢察長申請返回原屬部門。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規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並修改附件表一,並重新公佈本行政法規。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6/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規的附件表 一及表二。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20/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表代替本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所指的附件表一所載的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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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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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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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