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4/2013
  • 公佈日期
    2013-06-1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海事及水務局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運作 / 職責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人員編制 / 人員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船舶建造廠 / 澳門航海學校 / 海事博物館 / 港務局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副局長;副司長;副主任;副院長 / 人員之轉入 / 負擔 / 財政局 / 澳門政府船塢 / 港務局福利會 / 船舶 / 控制;管制;監督 / 航海 / 海上安全 / 管理 / 供水 / / 稽查;監督;監察 / 保養與維修 / 港口 / 碼頭 / 造船 / 污染管制 / 海水污染 / 海上運輸 / 海上交通 / 船舶登記 / 海事活動 / 捕漁;釣魚;漁業 / 領航員 / 國際法 / 海事法 / 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漁業基金 / 漁業諮詢委員會 /
  • 摘要
    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頁數
    第523-539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4/2005號行政法規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546/99/M號訓令。
    在第五條第三款所指的規章獲核准前,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公布的第1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船舶建造廠規章》、第13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航海學校規章》及第1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海事博物館規章》繼續生效。
    船舶建造廠的名稱改為政府船塢,其規章由第1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港務局福利會的名稱改為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其規章由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
    在法律、規章、合同的條文以及在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港務局、船舶建造廠及港務局福利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海事及水務局、政府船塢及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提述。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6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特刊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廿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海事及水務局第4/2016號告示(其他類第981/2016號),公佈了《本地航行船舶檢驗指南》並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海事及水務局第2/2018號告示(其他類第44/2018號),公佈了《本地航行機動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準則》並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海事及水務局第3/2018號告示(其他類第45/2018號),公佈了《在本地船舶上工作的內地船員職級對照準則》並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並增加第十四-A條條文。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0/2018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取代本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附件一的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0/2018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八條第三款(四)項、第十二條第一款(八)項、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十九條。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0/201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經修改的本行政法規的全文(附件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25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海事博物館規章》。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25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政府船塢規章》。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29/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件代替本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的附件一所載的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30/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30/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葡文文本。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30/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表述。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30/2023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十四-A條第二款(七)項及第二十六條。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第14/2013號行政法規全文。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2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航海學校規章》。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2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海事博物館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