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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4/2015
  • 公佈日期
    2015-08-2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期限;期間 / 修改 / 補助金;補貼 / 居留;居所 / 社會房屋 / 家庭負擔 / 弱勢家庭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負擔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房屋局 /
  • 摘要
    延長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的實施期間。
  • 頁數
    第721-727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本行政法規將經由經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0/2009號行政法規、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19/2010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2/2011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12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3號行政法規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所定計劃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卅一日。
    修改經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0/2009號行政法規、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19/2010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2/2011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12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3號行政法規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14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五條,並廢止第六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
    經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0/2009號行政法規、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19/2010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2/2011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12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3號行政法規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的附件由本行政法規的附件取代。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16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16號行政法規的附件取代第23/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將所定計劃的實施期間修改。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取代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的附件。
    根據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重新刊登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0/2020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0/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21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