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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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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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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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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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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甄選 / 培訓 / 晉升 / 公務員 / 員工;勞工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公共職能;公職 / 進入(公職) / 職程與職務 / 人員錄用;錄取 / 開考;競投 / 入職考試;入職之開考 / 晉升考試;晉升之開考 / 管理 / 評估;評審;評核 / 學歷 / 典試委員會 / 甄選考核 / 知識考核 / 評核試 / 分類;評核;評分 / 上訴 / 人員任用 / 培訓課程 / 負擔 / 行政公職局;行政暨公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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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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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70-4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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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其他法規準用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普通開考的相關規定時,經適當配合後,視為準用本行政法規第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的相應規定。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2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統一管理開考的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施行細則。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本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的表格格式。
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755頁內的(更正書第6/2016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13/2016號核准《報考平台規章》。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3/2017號行政法規重新命名第二章以及第二節及第三節。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二)項規定的表格格式。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六條。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中文文本。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葡文文本。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1/2021號行政法規在本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二十七-A條、第三十五-A條、第三十八-A條及第三十八-B條。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組及重新命名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章各節。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1/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三)項至(六)項、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三)項及(四)項,以及第三十六條第五款。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8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報考綜合能力評估開考,以及普通及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須支付的報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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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更正,更正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 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中第3級別至第6級別的一般職程須接受晉級培訓。
- 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的表格格式。
- 第13/201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報考平台規章》。
- 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
-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二)項規定的表格格式。
-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三)項規定的表格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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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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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