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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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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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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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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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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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修改 / 印花 / 費用;稅率;收費 / 印花稅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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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訂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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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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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規定印花稅票的格式,特徵,面值,顏色,其式樣載於成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內。
現時出售面值為參圓、肆圓、陸圓、柒圓、捌圓、玖圓、參拾圓、肆拾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印花稅票予以廢除及終止其效力,並應以焚燒的方式處理。
截至開始流通本行政法規所核淮的印花稅票三十內天內,現出售或已流通的印花稅票經財政局另加印記後仍繼續有效,而該印記的式樣載於本法規的附件二內。
默示廢止由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核准的《印花稅規章》關於印花稅票的格式,特徵,面值及顏色部份。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第五十三-A條。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