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5/2008
-
公佈日期2008-06-30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6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行政法規 / 傳染病 / 疾病 / 公共衛生 / 聲明;申報;聲明書;宣告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流行病 / 控制;管制;監督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衛生局 /
-
摘要建立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並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
頁數第685-690頁
-
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第397/99/M號訓令。
第2/2004號法律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3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和表格二的式樣。
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23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印件格式。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6/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五條第一款(一)項。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6/2013號行政法規的附件取代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4/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取代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副刊第31/2022號行政法規附件取代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副刊第13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