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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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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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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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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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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修改 / 法令 / 要件 / 遺體搬遷 / 遺體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民事登記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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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二月九日第7/85/M號法令。(關於遺骸的搬離、移動、土葬、火葬及焚化(火化)之法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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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93-16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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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本行政法規對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所引入的修改,自管理火化設施的主管實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公告內所指相關設施投入運作之日起方產生效力。
修改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第四章的標題改為“遺體的土葬及火化”。
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內提及的“火化或焚化”改為“火化”。
廢止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五款a)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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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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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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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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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