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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5/2019
  • 公佈日期
    2019-05-06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修改 / 法令 / 要件 / 遺體搬遷 / 遺體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民事登記法典 /
  • 摘要
    修改二月九日第7/85/M號法令。(關於遺骸的搬離、移動、土葬、火葬及焚化(火化)之法醫條件)。
  • 頁數
    第1693-1694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本行政法規對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所引入的修改,自管理火化設施的主管實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公告內所指相關設施投入運作之日起方產生效力。
    修改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第四章的標題改為“遺體的土葬及火化”。
    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內提及的“火化或焚化”改為“火化”。
    廢止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五款a)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