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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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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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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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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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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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計劃;大綱;節目;方案 / 津貼 / 保險 / 衛生;健康 / 居民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社會福利 / 規範;規定;規條 / 居留;居所 / 中國 / 要件 / 年齡 / 學生 / 小學教育 / 中學教育 / 殘疾人士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管理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職責;授予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支付;繳付 / 期限;期間 / 個人資料 / 資料的保護 / 負擔 / 行政-技術輔助 / 報告書 / 醫療補貼計劃輔助中心 / 衛生局 / 市政署 / 教育暨青年局 / 社會工作局 / 身份證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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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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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247-42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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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在不影響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廢止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2/2019號行政法規《居住於橫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2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將第16/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內地地區為珠海市。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2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每年發放予第16/2020號行政法規所指受益人的醫療保險津貼金額上限。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19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每年發放予第16/2020號行政法規所指受益人的醫療保險津貼金額上限。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0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16/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內地地區為珠海市、中山市及江門市。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0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的年度醫療保險津貼金額上限。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4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16/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內地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