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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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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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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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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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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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房屋局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職責 / 運作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房屋政策 / 社會政策 / 住宅大廈 / 住宅;房屋 / 經濟房屋 / 社會房屋 / 發展合同 / 批給;特許 / 土地 / 私產 / 組成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財政制度 / 財產制度 / 法律制度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大廈管理 / 稽查;監督;監察 / 管理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保養與維修 / 房地產中介業務 / 行政-技術輔助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樓宇維修基金 / 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 負擔 / 財政局 / 豁免費用 / 翻譯 / 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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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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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51-5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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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4/2005號行政法規;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9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43/2010號行政命令。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9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房屋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的工作證式樣。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44/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件代替本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所指的附表所載的房屋局人員編制。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