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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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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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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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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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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教育基金 / 基金;資金 / 教育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資助;提供資金 / 發展策略 / 學生福利 / 學生 / 非高等教育 / 大專學生 / 高等教育;大專 / 私校教育 / 教學;教育 / 教育機構 / 高等教育機構 / 補貼 / 利息 / 貸款;信用;債權;學分 / 助學金 / 獎品;獎金;獎項 / 校舍 / 監督 / 法律制度 / 財政制度 / 財政管理 / 管理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委員;理事 / 運作 / 報酬 / 專責公證員 / 行政-技術輔助 / 取消;消滅;撤銷 / 負擔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調整;更新 / 修改 / 廢止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代表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財政局 / 學生福利基金 / 教育發展基金 / 高等教育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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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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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25-4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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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下列規定,但不影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2/94/M號法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十三)項及(十四)項;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九條;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3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8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0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6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2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4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3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3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44/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第六條第三款所指的資助規章生效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十)項、(十二)項,以及(十五)項至(十七)項所指法例中未與本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繼續適用。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學生福利基金"、“教育發展基金"及“高等教育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教育基金”的提述。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二組第8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9/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教育基金資助規章》。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二組第6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第19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一名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的候補人。
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二組第7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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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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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62/94/M號法令,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第16/2007號行政法規,訂定《教育發展基金制度》。
- 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
- 第13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向設於租用的不動產內的私立教育機構發放金錢援助的規則。
- 第8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教育發展基金財政援助發放規章》。
- 第6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每月報酬。
- 第30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撤銷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
- 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
- 第6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新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
- 第3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 第2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2019/2020學年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名額及每年發放金額。
- 第4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高等教育基金資助及財政援助發放規章》。
- 第3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及第八條。
- 第3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重新訂定《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 第44/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各類助學金名額、金額及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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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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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