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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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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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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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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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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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在本地區逗留 / 費用;稅率;收費 / 制度 / 中央人民政府 / 代表 / 企業 / 特別逗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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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特別逗留證的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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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50-7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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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繳納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逗留證的簽發費用。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