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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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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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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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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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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醫務委員會 / 諮詢組織 / 公共衛生 / 衛生;健康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委員;理事 / 醫務人員 / 醫務輔助人員 / 藥劑師 / 護理人員 / 中醫學 / 高等教育機構 / 代表 / 總秘書;秘書長 / 運作 / 期限;期間 / 報酬 / 出席費 / 負擔 / 本身預算 / 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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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醫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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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03-6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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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醫務委員會規章》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二組第17006頁內(其他類第868/2013號)。
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第19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醫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委員會成員。
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第19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以兼任制度委任醫務委員會秘書長。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二組第20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更正第19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第2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兩名醫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另外兩名成員。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二組第8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醫務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二組第12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醫務委員會成員。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二組第12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醫務委員會秘書長。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二組第9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及續任醫務委員會成員。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二組第9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醫務委員會秘書長。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二組第5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及續任多名醫務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二組第5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醫務委員會秘書長。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第2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醫務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主席,以替代原成員及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一名代表為醫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第9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5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二組第2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兩名醫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另外兩名成員。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第4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及續任醫務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第43/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以兼任制度續任醫務委員會秘書長。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第41/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一名醫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第43/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及續任醫務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第44/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以兼任制度續任醫務委員會秘書長。
(第44/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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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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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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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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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