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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8/2016
  • 公佈日期
    2016-07-1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修改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消防局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紀律委員會 / 人員編制 / 人員 / 消防隊員職程 / 制度 / 軍事化人員 / 文職人員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 消防局福利會 / 福利會;福利工作 / 調整;更新 / 人員之轉入 / 負擔 / 廢止 / 法規的公佈 / 紀念日 / 標誌 / 防火 / 火災 / 緊急情況 / 民事保護;民防 / 燃料安全委員會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摘要
    修改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
  • 頁數
    第576-609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四條。
    在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第四節內增加第十五-A條、第十五-B條及第三十四-A條,在第三章內增加第二-A節並在該節內增加第四十一-A條,以及在第三章第三節內增加第四十二-A條。
    修改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條(十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中文文本。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中文文本內所提及的“權限”及“有權限實體”分別改為“職權”及“主管實體”。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所指的附件A所載的消防局的組織結構圖及主管級別,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者取代。
    修改經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五)項。
    在第四十二-A條第三款所指的專用身份識別證獲核准前,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6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繼續生效。
    廢止: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四)項、(五)項及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三)項及(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經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19/89/M號法令核准的《可燃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三十六條;經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燃料安全委員會》;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副刊第1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第3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燃料安全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消防局”的提述。
    在第19/89/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可燃產品設施安全規章》中對“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消防局”的提述。
    經引入本行政法規及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35/2014號行政命令所作的修改後,在本行政法規附件二中重新公佈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五條。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三代替本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B所載的消防局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