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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9/2000
  • 公佈日期
    2000-03-06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0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終審法院院長 / 行政法規 / 財政自治權 / 人事調動;人員的調任  / 澳門審計法院 / 第一審法院 / 中級法院 / 終審法院 / 人員編制 / 辦事處 / 廢止 / 組織架構 / 稽查;監督;監察 / 司法事務局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 摘要
    關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 頁數
    第137-152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然而,第十八條(二)項至(八)項的規定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所有與本行政法規相抵觸之規定。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表一,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及行政法院等辦事處的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表二至表六,各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除本行政法規及司法輔助人員通則規定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以及專為外聘人員制定之特別規定,補充適用於本行政法規附件表一至表六所列人員。
    派駐或徵用人員之期限不受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限制。
    除本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適用經適當配合的自治實體財政制度(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53/93/M號法令),根據其規定,行政長官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監督實體。本行政法規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及二十四條為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及二十八條的例外規定。
    根據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7/97/M號法律、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2/97/M號法令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3/97/M號法令,任職於各級法院辦事處的司法輔助人員維持其原工作崗位,自本行政法規公佈後九十天內,按其原任用方式以相同之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法規核准的各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內的職位。
    原在各級法院辦事處任職的,屬司法事務局編制內或以合同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維持其原工作崗位並按司法輔助人員的規定期間、任用方式、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經終審法院院長批示決定,原審計法院辦事處編制內之審計員轉入各級法院辦事處司法文員編制內之職位,首席審計員、一等審計員及二等審計員分別轉入法院書記、助理書記及法院繕錄員的職位。根據規定轉入之人員,其以往提供服務之時間計入轉入後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且其福利待遇不變。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並修改附件中各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04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附件表一、表三、表四、表五及表六。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11號行政法規在本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三-A條及第六-A條。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1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五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11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所載的表一替代本行政法規附件表一。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34/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表代替本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表一所載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