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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9/2002
  • 公佈日期
    2002-09-0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制度 / 應用;使用 / 體育設施 / 體育活動 / 體育運動 / 津貼 / 管理 / 廣告;宣傳 / 稽查;監督;監察 / 澳門運動場 / 澳門體育綜合體 / 游泳池 / 水上運動 / 奧林匹克泳館 / 運動醫學中心 / 費用表;收費表 / 費用;稅率;收費 / 體育發展基金 / 體育發展局 /
  • 摘要
    訂定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和設備的一般使用規定—— 若干廢止。
  • 頁數
    第977-984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9/94/M號訓令和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07/99/M號訓令。
    二零零三年三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7/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本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內加入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戶外天地收費表。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8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附表一增加列入《澳門理工學院體育館》一項。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1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附表一增加列入《望廈體育館》一項。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8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附表一增加列入《塔石體育館》一項。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2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替代本行政法規的附表。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2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表一內增加若干體育設施及經核準的體育設施附加設備收費表。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16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附表一增加列入《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多層停車場》一項。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0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附表一。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1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附件一內增加表IV《借用物料收費表》。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8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本行政法規附件一的表I及表II內加入《使用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路環小型賽車場收費表》。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5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內的新《表III——停泊船隻費用》替代本行政法規之附件表III。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22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本行政法規附表一內增加列入《氹仔東北體育中心》及《永寧廣場自由波地》。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22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本行政法規的附件內加入氹仔東北體育中心的附加設備收費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廢止第一條第二款及附件一。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9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載的新《表一-使用澳門體育局轄下體育設施收費表》替代本行政法規附件表I。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7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載的新《表II-個人使用費用》替代本行政法規附件表II。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載的新《表一-使用澳門體育局轄下體育設施收費表》替代本行政法規附件表I。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載的新《表II-個人使用費用》替代本行政法規附件表II。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4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載的新《表一-使用澳門體育局轄下體育設施收費表》替代本行政法規附件表I。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4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載的新《表II-個人使用費用》替代本行政法規附件表II。
    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78/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載的新《表II-個人使用費用》替代本行政法規附件表II。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3/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載的新《表II-個人使用費用》替代本行政法規附件表II。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8/2024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第38/2024號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