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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9/2003
  • 公佈日期
    2003-07-1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規劃;計劃 / 信用擔保;信用保證;債權保障 / 中小企業 / 企業 / 貸款;信用;債權;學分 / 銀行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行政-技術輔助 / 負擔 / 最高限額度 / 期限;期間 / 要件 / 委員會;佣金 / 報酬 / 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仲裁 / 稽查;監督;監察 / 民法典 / 行政長官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經濟局 / 財政局 / 社會保障基金 / 初級法院 /
  • 摘要
    制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制度。
  • 頁數
    第759-766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補充適用核准仲裁制度的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9/96/M號法令。
    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提供信用保證而以任何名義實際支出的金額,對信用保證受惠中小企業的財產享有動產一般優先受償權,該優先受償權的順位與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條a項所定的優先受償權的順位等同。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9/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6/2017號行政法規增加第三十-A條。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6/2017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十九條第一款(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