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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9/2006
  • 公佈日期
    2006-12-2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2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 免費教育津貼 / 津貼 / 非高等教育 / 幼兒教育 / 小學教育 / 中學教育 / 私校教育 / 學校 / 教育機構 / 學生 / 教育暨青年局 / 2006 /
  • 摘要
    訂定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 頁數
    第1573-1579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廢止經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0/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5號行政法規。
    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廢止經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二年九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20/2002號行政法規。
    第9/2006號法律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內。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
    本法規被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7號行政法規廢止第九條(二)及(七)項、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附表一。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7號行政法規的附表取代本行政法規附表二。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7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7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表取代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7號行政法規的附表。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3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3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表取代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7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表。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1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本法規被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21/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並修改載於附表的條文提述。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1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免費教育津貼金額)及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並增加第十二A條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9/2013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十二條第二款(八)至(十)項及第五款,以及其附表。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5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6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6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1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0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6/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6/2024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二-A條及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8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各教育階段每班津貼的基本金額及附加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