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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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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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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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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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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修改 / 規章;條例 / 對外貿易活動 / 對外貿易 / 出口 / 進口 / 產地來源證 / 澳門國際機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海事及水務局 / 海關 / 經濟局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貨物運輸 / 外貿經營人 / 手續費 / 期限;期間 / 商品;貨物 / 衛生控制;衛生檢疫 / 消費稅 / 澳門對外貿易分類協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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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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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55-6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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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2016號法律《修改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在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三-A條、第十四-A條、第十四-B條、第十四-C條及第十四-D。
廢止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一)、(四)、(五)及(六)項、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三款。
在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內加入第四章,標題為“檢核貨物”,並由第十四-B條至第十四-D條組成,而原第四章及第五章分別改為第五章及第六章。
重新公佈經修改的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全文,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的附件。
按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重新公佈的文本內提及的“《對外貿易法》”的表述改為“第7/2003號法律”。
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述的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以及有關的填寫說明,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二組第4854-4889頁內(其他類第6/2017號)。
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述的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以及有關的填寫說明,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第1915-2017頁內(其他類第7/2021號)。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45/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7/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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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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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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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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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