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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2024
  • 公佈日期
    2024-01-15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修改 / 行政程序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行政執照的發出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行政許可 / 商業場所 / 飲食;飲料 / 食物 / 一站式服務機構 / 權限;管轄權 / 互聯網;互連網;萬維網;因特網;網際 / 電子政府 / 建築 / 城市規劃;市政規劃 / 城市化 / 期限;期間 / 廢止 / 法規的公佈 / 市政署 / 土地工務局 / 消防局 / 衛生局 / 環境保護局;環保局 / 文化局 / 勞工事務局 /
  • 摘要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 頁數
    第85-105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十九-B條及第二十一條。
    在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一-A條、第十一-A條、第二十一-A條及第二十一-B條。
    修改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的名稱為《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章的標題為“作出決定及修改計劃”。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章的標題為“最後規定”。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飲食/飲料場所”為“飲食及飲料場所”。
    廢止下列規定,但不影響第六條規定的適用: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六)項、(七)項及第五款至第九款、第九-A條、第十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二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七款、第十九-A條、第十九-B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以及附於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的表格。
    經引入第36/2018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所作的修改,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中,重新公佈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