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0/2000
  • 公佈日期
    2000-05-0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外交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摘要
    對居住或派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且享有外交人員地位的外交及領事人員,發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發的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廢止一月八日第4/96/M號訓令。
  • 頁數
    第565-566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外交及領事人員指證件的式樣,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在換領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發的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之前,原有的相關證件維持有效。
    廢止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4/96/M號訓令。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36/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