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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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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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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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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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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修改 / 規章;條例 / 產地來源證 / 對外貿易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出口 / 貨物運輸 / 商品;貨物 / 經濟局 / 海關 / 對外貿易活動 / 手續費 / 歐盟 / 銀行 / 進口 / 美國 / 挪威 / 土耳其 / 加拿大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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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產地來源證明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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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70-6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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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2016號法律《修改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
廢止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二)項、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一)至(三)項、第十條第三款、由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組成的第四章,以及第十七條;和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重新公佈經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修改的第29/2003號行政法規全文,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按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重新公佈的文本內提及的“《對外貿易法》”及“《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的表述分別改為“第7/2003號法律”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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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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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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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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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