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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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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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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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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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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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制度 / 管理 / 投訴處理 / 公務員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公共職能;公職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附屬機構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成 / 運作 / 出席費 / 報酬 / 行政-技術輔助 / 保密 / 紀律責任 / 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行政程序法典 / 登記 / 資訊的取得 / 互聯網;互連網;萬維網;因特網;網際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主要官員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行政會;執行委員會 / 廉政公署 / 審計署 / 立法會輔助部門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檢察長辦公室 / 行政公職局;行政暨公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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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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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93-6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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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本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於自其生效之日起提出的投訴。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組第26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以非全職制度委任“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二組第13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二組第12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非全職制度的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二組第14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以非全職制度續任及委任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成員。
(第14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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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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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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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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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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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