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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0/2021
  • 公佈日期
    2021-06-2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修改 / 警察總局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運作 / 助手;助理;助理專員 / 顧問 / 人員編制 / 報酬 / 標誌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負擔 / 人員之轉入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局長辦公室 / 情報分析中心 / 行動策劃中心 / 民防及協調中心 /
  • 摘要
    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 頁數
    第786-808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九-A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修改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十一)項及(十三)項的中文文本中的“保安部隊及部門”,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
    修改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一款的中文文本,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分別按其專業職程人員章程制度所規範的調動機制,將警察總局運作所需的上述人員調往警察總局。”。
    在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009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二-A條、第十二-B條及第十二-C條。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附表取代。
    廢止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A條(八)項及(九)項、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第五款。
    經引入本行政法規所作的修改後,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重新公佈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009號行政法規全文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3/2017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第5/2009號行政法規全文)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15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警察總局使用的各工作證式樣。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142/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經第20/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第二十條第三款所指的附設人員。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26/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表代替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所載的警察總局人員編制。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3/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三條,並增加第十-A條、第十-B條、第十-C條、第二十-A條及第二十一-A條。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3/2024號行政法規更新提述。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3/2024號行政法規的附件所載的人員編制替代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2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5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中式樣二所載的工作證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