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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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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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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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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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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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組織架構 / 規章;條例 / 人員編制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物業登記局 /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 民事登記局 / 第一公證署 / 第二公證署 / 海島公證署;海島市立契官公署 / 運作 / 法務局 / 檔案室 / 人員之轉入 / 補充法律 / 負擔 / 廢止 / 公證登記機關 /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 / 出生登記局 / 婚姻及死亡登記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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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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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10-1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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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報翌日起生效。
廢止經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68/99/M號法令修訂的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4/97/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至五十四條。 凡在法規及規章中對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的提述,均指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而對出生登記局以及婚姻及死亡登記局的提述,則指民事登記局。 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6/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替代第五條第一款所指人員編制附表。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60/2019號行政命令附表替代第五條第一款所指人員編制附表。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二十六條。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21號行政法規附件替代本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表所載的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9/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四章的標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9/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並增加第二十七-A條。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24號法律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
(第18/2024號法律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