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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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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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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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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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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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規章;條例 / 居民身份證 / 身份證明文件 / 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區) / 非永久性居民 / 永久性居民 / 費用;稅率;收費 / 聲明異議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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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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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24-1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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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22/2013號行政法規的附件取代本行政法規附件。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1/2023號法律廢止本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第七條及第十四條第三款。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41/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41/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各種表述。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41/2023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所載附件取代本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的附件。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41/2023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三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第四款(二)項。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41/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第23/2002號行政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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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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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