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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3/2008
  • 公佈日期
    2008-08-1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補助金;補貼 / 居留;居所 / 社會房屋 / 家庭負擔 / 弱勢家庭 / 財政資助 / 期限;期間 / 負擔 / 支付;繳付 / 印刷品;印件 / 房屋局 / 財政局 /
  • 摘要
    訂定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補助發放的臨時計劃。
  • 頁數
    第861-868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其效力將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0/2009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二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19/2010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19/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項和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十四條,並廢止第八條第二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2/2011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項和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 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12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項和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3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項和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三款,並在本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14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項和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及第十四條。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4/2015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五條,並廢止第六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4/2015號行政法規的附件取代本行政法規附件。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16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16號行政法規的附件取代本行政法規附件。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將所定計劃的實施期間修改。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取代本行政法規的附件。 根據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重新刊登本行政法規的全文。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0/2020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0/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21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的中文文本中的“澳門幣”。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9/2022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9/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