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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3/2009
  • 公佈日期
    2009-08-0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修改 / 規章;條例 / 出入本地區 / 在本地區逗留 / 居留;居所 / 罰款;罰金 / 期限;期間 / 員工;勞工 / 非居民 / 出入境事務廳(移民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摘要
    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中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
  • 頁數
    第1121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後滿十五日生效。
    修改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三十二條。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