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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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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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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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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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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修改 / 道路交通法 / 道路法典規章 / 規章;條例 / 道路法典(路政章程) / 交通規範 / 交通 / 運載工具;車輛 / 公路運輸;道路交通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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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道路交通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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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105-2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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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副刊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六款、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第五十九條第七款、第六十五條第五款b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五款和第十四款、第六十七條第十款b項和d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一百零七-A條第十二款。
廢止經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副刊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道路交通規章》第六十六條第一款c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八條;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52/94/M號訓令;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由市政執行委員會特別會議通過並以澳門市政廳通告形式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二組的《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其他類第49/94號)第十一條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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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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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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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