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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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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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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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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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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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運作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市政機構 / 一站式服務機構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行政程序法典 / 期限;期間 / 行政-技術輔助 / 公幹津貼 / 交通費津貼 / 出席費 / 管理 / 稽查;監督;監察 / 負擔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管理人;董事;局長;委員 / 市政管理委員會 / 市政諮詢委員會 / 民政總署 / 市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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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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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19-10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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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民政總署組織附屬單位及其主管人員職稱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二所指的市政署組織附屬單位及其主管人員職稱的提述。 廢止: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民政總署的組織及運作》、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4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74/2010號行政命令所指的民政總署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一所指的市政署人員編制所取代。 修改經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8/2015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該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 修改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十)項。 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的市政署人員轉入新架構名單(其他類第17/2019號)。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八十三條。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37/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件代替本行政法規第七十九條所指附表一所載的市政署人員編制。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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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